(2017)苏0106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06刑更6号罪犯李某,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7)苏010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交付执行中,李某以其患有精神疾病、属于精神残疾三级,且病情间歇性发作,需不断地住院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某所提交的医院病历资料,于2017年4月25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医学检查,同年6月14日,在南京脑科医院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医学检查,同月20日举行了专家会诊,同年7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出具(2017)苏01法医审字第01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疾病诊断为目前无××;结论为对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款的规定,被审查人李某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