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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与赵京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赵京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85号原告: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花山村。法定代表人:迟凤军,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京伟,男,1988年4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与赵京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江市花山国营林场负担。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