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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147号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罗蒙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曾余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号院*座中建二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弘韬,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罗蒙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盛静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科科,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经另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300元,减半收取420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150元,由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金平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