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杲绍国、庄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杲绍国,庄全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124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建,男,该银行职工。被告:杲绍国,男,1981年7月2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庄全全,男,1981年7月12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杲绍国、庄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