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都军库与王鹤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军库,王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都军库。被执行人:王鹤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军库与被执行人王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鹤云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6071.3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76071.37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阳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