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初197号原告:刘建海,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黄村兴千宏伟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业主,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孙萍,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男,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刘建海与被告北京三杰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建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维审 判 员 李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诚书 记 员 贾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