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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234号原告: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工业园研发大楼2层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8753375R。法定代表人:谢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78号(龙岩商会大厦)E幢10层1001-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898288。法定代表人:蓝富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相关纠纷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岩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