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XX香与刘万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香,刘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XX香,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万友,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XX香与被执行人刘万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万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友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善溪洛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友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善溪洛渡支行的存款2249.41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