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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路、赵均信与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赵均信,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259-2号原告:张路,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赵均信,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柳斐,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环办事处后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姜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维天大厦207室。法定代表人:姜广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赵均信诉被告徐州利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路、张均信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韵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