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治全与孙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全,孙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全,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孙地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王治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系行为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