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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荣辉、黄宝兰等与浙江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辉,黄宝兰,浙江清盛置业有限公司,黄枪荣,戴菊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64号原告:黄荣辉,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黄宝兰,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杨君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2686143L。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总经理。被告:黄枪荣,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戴菊青,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黄荣辉、黄宝兰诉被告浙江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盛公司)、黄枪荣、戴菊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浙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清盛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经本院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同意将清盛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移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