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赛音与胡德力格尔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赛音,胡德力格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0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赛音(曾用名赛音巴雅尔),内蒙古自治区农牧科学院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德力格尔,无固定工作,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赛音因与被上诉人胡德力格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赛音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赛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宋 敏审判员 林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承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