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延丰与白山市浑江区山春采石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丰,白山市浑江区山春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延丰,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山春采石场。经营者:朱清,该采石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王延丰与白山市浑江区山春采石场劳动争议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朱清名下有产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5009098号,面积52.70平方米房屋(已查封)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