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某倒卖文物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倒卖文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5刑申19号彭某:你因犯倒卖文物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19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化石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文物,不应适用倒卖文物的法律规定,原判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鉴定机构及人员没有文物的鉴定资格及资质,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作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中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即一切针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犯罪行为均适用相对应的文物犯罪处罚,故原审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化石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文物,不能适用倒卖文物法的相关规定,且化石级别与文物级别不对等,原判缺乏法律依据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本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没有文物的鉴定资格和资质,导致鉴定结论不合法,且其中一些化石是拼接的,不具有科学价值,不应鉴定为文物的申诉理由。本案中的鉴定结论是侦查机关依法委托古生物化石主管机构的鉴定部门,由化石鉴定专家依法作出,因古脊椎动物化石作为特殊的文物种类,由化石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更加客观、真实,且鉴定机构对涉案化石均进行了真伪、类别、级别等项目的鉴定,鉴定结论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彭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