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建国、向冬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建国,向冬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353号原告: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建国,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被告:向冬英,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向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协商,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汝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