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王会淇,王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25号申请人: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高路16公里处于河街道张家。被申请人: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东兴物资市场北31区***号。被申请人:王会淇,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王彦,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人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王会淇、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王会淇、王彦的银行存款6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区泓建消防器材经销处、王会淇、王彦的银行存款6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2元,由申请人潍坊基泰铸造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