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祝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住礼泉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住礼泉县骏马乡。祝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17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李某应支付祝某某36761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89号祝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