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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588号原告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黄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