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588号原告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黄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