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学东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安县太阳红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东,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锅厂街。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汉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9580533-8。法定代表人:黄凯。本院在执行刘学东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东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