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50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李某申请执行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19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入股信誉金余款人民币33734.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来源,本院已经将其列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的准确线索,导致该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