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桂生与霍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生,霍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朱桂生,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霍旭东,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旭东的银行存款64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