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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红梅;刘金林;李明允;刘苏皖;刘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梅,刘金林,李明允,刘苏皖,刘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梅。被执行人刘金林。被执行人李明允。被执行人刘苏皖。被执行人刘婕。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17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