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庆才与李晶、李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才,李晶,李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936号原告:李庆才,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晶,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杰,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超市营业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庆才与被告李晶、李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庆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庆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庆才负担。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