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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庆才与李晶、李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才,李晶,李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936号原告:李庆才,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晶,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杰,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超市营业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庆才与被告李晶、李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庆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庆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庆才负担。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