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凤仙与毛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仙,毛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6399号原告:曹凤仙,女,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红,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金华市,原告之女。被告:毛华玲,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仙与被告毛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凤仙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