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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顺根与陈国民、戴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根,陈国民,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陈顺根,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陈国民,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戴兵,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陈顺根诉被告陈国民、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621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国民应偿还原告陈顺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戴兵对被告陈国民向原告陈顺根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顺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6219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