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湘园与刘正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园,刘正行,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59号原告:陈湘园,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行,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小红,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湘园与被告刘正行、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湘园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正行、徐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园撤回对被告刘正行、徐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湘园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香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