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湘园与刘正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园,刘正行,徐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59号原告:陈湘园,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行,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小红,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湘园与被告刘正行、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湘园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正行、徐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园撤回对被告刘正行、徐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湘园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香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