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明与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82号原告:高明,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革。被告: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春安,职务:董事长。原告高明与被告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明负担。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