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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付路生、李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付路生,李盼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11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主要负责人:王俊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鹏,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路生,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盼盼,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津南支行”)与被告付路生、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津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路生、李盼盼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行津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截至目前欠款本金16342.52元,利息837.8元,费用2721.68元;2、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未到期本金49581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3、请求判决原告对“型号CC6461KM2K,颜色白色,发动机号SQB3707的长城H5汽车一辆”抵押物处置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借贷关系,被告付路生为借款人,被告李盼盼与付路生系夫妻关系,以其名下共同车辆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W00024号。二被告作为共同抵押人用名下型号CC6461KM2K,颜色白色,发动机号SQB3707的长城H5汽车一辆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现逾期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提出以上诉请。二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及借款本金、手续费、罚息等约定。2、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1份,证明信用卡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式。3、刷卡消费凭条1张,证明被告已实际刷卡消费85000元。4、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抵押车辆登记情况。5、行车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抵押车辆车牌号为冀B×××××。6、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盼盼与付路生系夫妻关系,购买车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7、欠款明细1份,证明被告欠款情况。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付路生、李盼盼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4日,被告付路生与原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1份、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1份,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为专向分期信用卡,消费指向为购车,分36期还款,手续费为专向分期付款使用额度的11.5%,被告李盼盼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了抵押行为。2015年9月21日,原告信用卡消费85000元,用于购买冀B×××××号长城牌轿车,发动机号SQB3707,车架号码LGWEF5A53FB007285。二被告以所购买车辆为信用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对借款金额、利息、违约金、违约行为等作出了相应约定。被告自2016年6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欠款逾期本金16342.52元、利息837.8元、费用2721.68元,未到期本金4958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付路生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付路生向原告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息,现逾期未清偿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付路生清偿逾期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偿还未到期本金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盼盼与被告付路生系夫妻关系,付路生借款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购买二人共有的车辆,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盼盼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以其购买的车辆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路生、李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借款本金65932.52元,及截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837.8元、其他费用2721.68元,合计69492元。二、被告付路生、李盼盼按合同约定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正常利息、罚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对付路生所有的冀B×××××号长城牌轿车(发动机号SQB3707,车架号码LGWEF5A53FB007285)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裕波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刘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