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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579号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旧设备卖给被告,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截止诉前,被告尚欠设备款70万元未予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70万元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及住址可另行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回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