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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67号原告: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祁门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彩静。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龙,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展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一淳,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山众拓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