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男,汉族,1997年8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犯盗窃罪,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网吧上网时,趁在此上网的被害人安某睡觉,将安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7PLUS(128G)手机(价值5600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600元被其挥霍,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2017年4月7日,王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明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表、现实表现、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人乔某、姜某、刘某1、石某1、石某2的证言,被害人安某的陈述,王明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王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