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云飞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飞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5刑初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云飞,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云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云飞与被害人周某的前夫张永利存在借贷纠纷,因张永利长期欠债不还且避而不见,朱云飞遂心生怨恨。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朱云飞携带事先购买的三瓶喷漆罐,驾车至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河坑村樟树下13号被害人周某家门口,在周某家外墙上喷了“欠债还钱”几个字。随后,其闯入周某家中,在其家中墙面上喷了“不还钱杀你全家”几个字,喷完后驾车离开。同年11月29日23时许,朱云飞携带三个事先购买的塑料桶至周某家门口,从周某家对面的茅坑装粪便至塑料桶中。周某家的大门因门锁损坏未能上锁,朱云飞用手直接推开周某大门闯入其中,连续将手中两桶粪便通过厨房窗户直接泼入厨房间,将剩余的一桶粪便泼洒在庭院里。之后,其将3个空桶遗留在现场,并驾车逃离。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朱云飞至云和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云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朱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云飞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污损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云飞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云飞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云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微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