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学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29号罪犯田学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小学文化。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2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田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田学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另查明,该犯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河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美茹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