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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艳、王文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邵艳,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文远,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开发公司职工,现住垦利县。本院在执行邵艳与被执行人王文远、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6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