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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国富与石明伟文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富,石明伟,文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277号原告:赵国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石明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文良珍,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赵国富与被告石明伟、文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国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