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守霞、李士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霞,李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士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1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士金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50号)。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士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50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