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志信与王保山、王保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信,王保山,王保增,温存永,王新平,王永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37号原告:王志信,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保山,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保增,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温存永,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新平,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永力,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信诉被告王保山、王保增、温存永、王新平、王永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信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香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