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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干冬与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郑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冬,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郑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848号原告:干冬,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郑朗。被告:郑朗,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干冬与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郑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干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冬撤诉。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