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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杨有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杨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袁开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有兵,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182.5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