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海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820号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南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49252052XT。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海梅,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熊海梅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