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堃、张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堃,张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堃,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天津新燕莎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彤,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堃与被执行人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