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邱振华与周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华,周军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77号原告:邱振华,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周军亮,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邱振华与被告周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邱振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振华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邱振华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