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平、郑敏、罗在平、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荣昌县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平,郑敏,罗在平,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荣昌县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90263400。法定代表人:谢贵全,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71年2月8日,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郑敏,女,生于1973年7月20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在平,男,生于1966年11月22��,住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轻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839706-0。法定代表人:郑莉,经理。重庆市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平、郑敏、罗在平、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平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有多起待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商业用房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泸民初字��84号民事调解书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