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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金福与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福,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410号原告:邱金福,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朱凯,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邱金福与被告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金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