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敏与雷立、张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雷立,张梦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2273号原告:洪敏,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雷立,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张梦爽,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敏与被告雷立、张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立、张梦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洪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