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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敏与雷立、张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敏,雷立,张梦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2273号原告:洪敏,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雷立,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张梦爽,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敏与被告雷立、张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立、张梦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洪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