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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海林、段灿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林,段灿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督20号申请人李海林,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段灿青,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海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4日发出(2017)豫0823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段灿青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豫0823民督20号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段灿青,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7月4日发出的(2017)豫0823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由申请人李海林承担。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