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皮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皮建忠,郭春倩,谢玲玲,马福亮,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23-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21号。被执行人:皮建忠,男,43岁。被执行人:郭春倩,女,44岁,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谢玲玲,女,29岁,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马福亮,男,44岁,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利丰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新立村。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42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玲玲所有的坐落在黄骅市××国道西侧城建6号楼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3第096号)及被执行人郭春倩、皮建忠所有的坐落在黄骅市××国道西侧城建开发楼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1第052号),现因该财产已经由本院进行了变卖,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玲玲所有的坐落在黄骅市205国道西侧城建6号楼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3第096号)及被执行人郭春倩、皮建忠所有的坐落在黄骅市205国道西侧城建开发楼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黄国用2011第052号)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