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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798号原告:姚某,住甘谷县。被告:苟某,住甘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原告姚某与被告苟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丁洁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小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