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海彬与刘德荣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彬,刘德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347号原告:邹海彬,男,193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芬(与原告为父女关系),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维,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德荣,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海彬与被告刘德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海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海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邹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茂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