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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付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29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天军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